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通信市場經營行為,建立通信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我省通信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本著自愿參與和受約,共同維護通信市場秩序的原則,由發起的省內各通信企業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通信企業,是指獲得信息產業部、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通信企業。凡自愿接受本公約的省內通信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公約(以下簡稱簽約方)。
第三條 本公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根據我省當前通信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是對自愿接受本公約的簽約方有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 本公約堅持通信企業自律與通信主管部門監管相結合,簽約方自覺接受遼寧省通信管理局的監督。
第二章 自律原則
第五條 堅持公平競爭原則。簽約方應加強企業內部約束力,防止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市場決策的短期行為,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六條 堅持平等原則。簽約方間應加強溝通、友好協商、平等相待,以實際行動維護通信市場秩序。
第七條 堅持誠信原則。簽約方要互相尊重、以誠相待、信守承諾,共同服務于社會。
第八條 堅持競合共贏原則。大力提倡企業在競爭中合作,共同開發通信市場,積極開展通信行業科研、生產、建設和服務領域的協作,共同探討研究通信發展戰略。
第九條 堅持用戶至上原則。簽約方應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完善服務機制,提升服務水準,與時俱進,把創新和優質服務作為競爭的永恒主題。
第三章 自律條款
第十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社會主義道德標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通信行業職業道德建設。
第十一條 自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慣例開展業務、提供服務、進行建設。自覺接受國家通信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守消費者信息秘密,不利用消費者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消費者約定條款相背離的活動;不利用技術、服務或者其它優勢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自覺接受國家通信主管部門的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提倡充分利用現有電信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四條 簽約各方開展公約的宣傳教育,并納入企業文化建設之中,鼓勵職工維護通信業信譽,尊重各簽約方權益,堅決抵制任何詆毀對方、損害消費者權益等有違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五條 簽約方應按《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公開本企業執行的所有價格標準;對屬于市場調節價的通信業務避免低價傾銷。
第十六條 簽約方應認真執行互聯互通協議,保證網間通信質量不低于本企業網絡同類業務的通信質量指標。
第十七條 要建立用戶評價體系和承諾服務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企業各項通信服務質量情況,不斷提高通信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簽約方應彼此尊重知識產權,保守商業、技術秘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有關信息提供給第三方。法律、法規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加強國際通信企業合作與交流,自覺遵守《國際電信公約》等有關國際條約。
第二十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通信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行業不正之風,樹立通信行業新風尚。
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的自律組織,最高執行層是各簽約方領導會議;由各簽約方代表組成公約聯絡組織,負責履約的組織與指導,并依需要組成小組;在省內各市組成公約市級聯絡組織,負責協調本地區實施自律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遼寧省通信協會為本約的工作機構,職責是:
1、協調簽約方制定和實施自律公約;
2、向簽約方傳達自律信息,向政府部門反映簽約方的意見和要求;
3、維護簽約方的合法權益,保護簽約方商業秘密;
4、負責《公約》的經常性工作。
第二十三條 簽約方之間發生爭議時,應首先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也可申請公約工作機構組織調解。爭議雙方也可向國家、省通信主管部門提請調解或裁決。
第二十四條 簽約方違反本公約的,其他簽約方均有權向公約工作機構進行申訴,要求進行調查。公約工作機構可直接進行調查,也可組成由簽約方參加的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公約工作機構在接到申訴后,對違約事項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有明確的申訴人;
(二)有明確的違約單位;
(三)申訴人對申訴事項有相關的理由陳述和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公約工作機構做出受理申請事項決定后,必要時應成立專門調查組,并將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調查人員的組成要具有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和公正性。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有異議的,可向公約工作機構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七條 調查組由簽約方中3-5人組成,簽約方有義務派出適合的專業人員參加調查組。當事人簽約方原則上不宜參加調查組。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組應在30日內終結調查。情況復雜、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可以經公約工作機構批準延長時間。
第二十九條 簽約方應積極配合調查組的調查,提供相關資料、信息。涉及簽約方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條 調查組認為屬于一般性糾紛或者事務性糾紛的可直接提出建議,進行調解。
第三十一條 結束調查,調查組要做出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表明違約事項的事實、適用的公約、慣例、涉及到的違約責任、解決方案或處理意見。調查報告是公約工作機構對違約事項做出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調查組認為可能涉及到通信政策和法律的,應當經過適當的政策、法律咨詢,作為對調查結果做出處理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公約工作機構可以對自行得知的情節簡單、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與公約有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可以對社會各界反映的與公約有關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向有關簽約方反饋結果。
第三十四條 經調查,違約方不履行公約義務,或者違反公約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公約工作機構提交簽約方領導會議,對調查報告進行表決。視不同情況給予如下處理:
(一)限期糾正;
(二)責成企業內部通報批評;
(三)向全體簽約方公布。
第三十五條 被處理的違約方取消參加當年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企業(質量)管理等獎項的評審資格。
第三十六條 被處理的違約方,無視公約約束力,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退出公約,并以適當方式通報或公布。
第三十七條 被處理的違約方,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訴,但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 簽約方有權對公約工作機構履行本公約授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直至向通信主管部門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公約經發起的各簽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公約期限為兩年。本公約的修改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簽約方動議。其間,遇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 經各簽約方同意,根據需要可以制定有關工作細則和辦法,經簽約方會議或會長會議審議后,可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公約由遼寧省通信企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