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了2015年中國國家標準19號公告,宣布社會責任國家標準——《社會責任指南》(GB/T 36000-2015,簡稱國標36000)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發布的還有與之相配套的《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和《社會責任績效分類指引》。社會責任國家標準的頒布施行,不僅意味著履行社會責任有了“規定動作”,更標志著中國社會從“企業責任”時代步入“全民責任”時代。
一提起履行社會責任,人們首先想到的是企業,因為在一般人心中,履行社會責任只是企業該做的事。然而,社會責任國家標準卻告訴我們:履行社會責任的主體是組織,而不只是企業。國標36000對社會責任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組織應該將社會和環境因素納入其決策與活動之中,并為其既透明又合乎道德的決策與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擔當責任。這跟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的定義是一致的。
解讀國標36000對社會責任的定義,必須弄清楚三個要點:
第一,誰是社會責任的主體,或者說社會責任應該由誰來履行?第二,責任客體是什么,或者說組織對什么負責任?第三,履行責任的方式,或者說組織怎么對影響負責呢?社會責任的定義告訴我們,社會責任與我們每個人都是息息相關的。我們生活在社會上的每一個自然人,既是社會責任的施行者,也是社會責任的承受者。
首先,我們只要在一個單位就職,不管這個單位是政府組織還是非政府組織,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都是社會責任的主體,都必須為自己的決策與活動對社會和環境帶來的影響承擔責任。比如在一個地方政府就職,政府每制定一項政策和規定,首先這政策必須是建立在符合憲法和國家相關法律基礎之上的,是符合道德規范的;其次政策的內容、制定的程序、政策的執行都應該是透明的,是公正、公平、公開的,是在陽光下操作運行的。政策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都應該知情,這時,參與制定、宣貫、執行政策的你就是社會責任的施行者。
其次,我們每個人都是單位的利益相關方,是社會責任的承受者,或者受益、或者受害。比如礦區的居民,因為礦業的開發使村子里通了路、通了水、通了電,帶來財源,增加收入,提升生活質量,作為礦業公司的利益相關方,礦區居民就成為了社會責任的受益者;又比如所在單位安全設施存在隱患,發生火災或有毒氣體泄漏,就有可能損害人們的財產,危害人們的身體甚至生命;又比如居住的小區有一家工廠煙氣凈化沒達標,污染了空氣,雖然這家工廠并不是該小區居民所供職的單位,但該小區居民依然是它的利益相關方,因為它對空氣的污染影響到了百姓的生活;因此,我們每一個生活在這個社會上的人,都與社會責任息息相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社會責任提升為國有企業改革的六大重點之一,體現了黨中央對于國企履行社會責任的高度重視。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將“社會責任立法”作為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任務。國標36000的出臺,正是按照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布局的精神,以統一的標準來引導和規范企業社會責任工作,它不僅喚醒了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更推動了社會責任在中國社會的發展??梢灶A料,一個人人講責任、重責任、履責任的“全民責任時代”,已悄然到來。
(摘自企業社會責任中國網)